互联网广告 加上紧箍咒


点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7-11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哪些广告将被纳入互联网广告监管范围?该规章将对互联网广告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付费搜索结果为广告
  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2015年,企业通过搜索引擎进行营销推广的使用率达到47.4%。其间,一些搜索引擎公司一味追求利益,明目张胆地进行竞价排名推广,造成虚假信息泛滥,不少消费者因此蒙受巨大损失。
  付费搜索服务究竟算不算广告?互联网广告该如何定义?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介绍说,《暂行办法》明确将互联网广告定义为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根据这个定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电子邮件、付费搜索均为广告。此外,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和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的商业广告也被纳入互联网广告监管范围。
  这意味着,付费搜索结果首次被定义为广告。
  处方药、烟草广告禁发
  2015年,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对全国27个省和9个重点城市的169家网站监测广告总量385万条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10.6万条次,互联网广告违法率为2.76%。其中,医疗、医疗器械、药品、食品(包括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房地产、美容美体、文化传播业、金融投资业十类广告的平均违法率明显高于其他类别。
  今后,这些行为都将得到约束。《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主为第一责任人
  根据监测数据,2015年,互联网广告违法率是传统媒体广告违法率的3倍以上。在互联网广告中,参与各方应担当怎样的角色?
  “广告主要承担起广告真实性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要核对广告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时予以制止。”张国华说。实际上,互联网之所以违法、虚假广告泛滥,与广告审查员没有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导致“守门员”作用缺失也有关。张国华表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应尽到审核义务,从源头上防范虚假违法广告。
  


作者天宇科技 - 互联网广告 加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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