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IPO折戟香港,是受委屈了吗?
点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3-10-12
随着阿里CEO陆兆禧以“跟媒体交流”的形式表态放弃在香港上市,纷纷扰扰了几个月的阿里巴巴赴港上市事件,终于划上了失败的句号(当然也有媒体说阿里与港交所后续还有可能谈判,所以也有可能是顿号)。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有大量概念产生、辨析然后被误读。尘埃落定之际,淼叔希望跟各位读者一起,梳理一下这些概念,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这桩今年中国科技界、资本界最大的事件。
从投资者角度,“合伙人制度”比同股不同权更糟糕
阿里赴港上市失败的直接原因,就在于港交所不接受“合伙人制度”;也有些人(并非所有人!)将合伙人制度简化为“双重股权制,同股不同权”,担忧这将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但阿里巴巴自董事局副主席蔡崇信直至官方发言人,都纷纷表示“合伙人制度不等于同股不同权,我们从未提议采用双重股权机制”。
所谓双重股权机制(也就是同股不同权的制度根源),在淼叔的记忆中,互联网公司由Google首先采用(非互联网行业的就早了去喽);他们上市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两个创始人拥有的股票,每股价格与公众股一致,但其投票权天然是公众股的十倍。这样,创始人即使在股权比例上不到半数甚至不到三分之一,但持有的投票权仍然过半,牢牢控制住公司。后来这种结构被百度、Facebook等公司学习,成为在美上市的科技公司很常见的股权结构。
互联网公司采用双重股权制很符合这个行业的特点。这个行业大多数公司中,创始人是公司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创始人力挽狂澜和失足成恨的例子在这个行业都很多。这个话题要阐述可以另外专门写本书了,我们默认接受这个结论:用双重股权制来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决策控制,在互联网行业是正常而且通常有益的。
有些人可能要问,这种规定明摆着对外部股东不利,就算花了大价钱拿到跟创始人一样多的股份,投票权还只是人家的十分之一,基本等于没话语权,为什么有人还愿意买他们的股票?那是因为有钱赚。大多数人买股票就是为了赚钱,野心勃勃想买个公司管着玩儿的人是少数(这部分人也是双层股权制要防备的那些人)。Google上市到现在股价从85涨到850,百度涨到700后拆股为70一股现在又涨到149,Facebook惨点儿,但毕竟也比发行价涨了50%,让股民赚到了钱。只要有钱赚,人民一般不会太在意话语权,无论是公司还是国家,都是这个理儿。
说了这么多才到正题,说说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如官方所说,合伙人制的确不是双重股权制,虽然他们的目的相似,就是为了保证创始人意志的贯彻执行(阿里巴巴官方又说过,合伙人制不是为了简单保证创始人控制权;但马云的原话怎么说的呢?“大部分公司在失去创始人文化以后,会迅速衰落蜕变成一家平庸的商业公司。我们希望阿里巴巴能走更远。”)
可以说,合伙人制的确能够更彻底地贯彻它的设计目的:创始人团队选拔合伙人,而且目前看来还是一年一选(马云说三年选了三批),合伙人决定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决定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后者决定发展战略;董事会再决定执行管理层,后者通过战略管理执行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这样,仅仅持有阿里10%股权的创始人管理层,就能层层把控住这个估值上千亿美元的庞然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