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腾讯)与被告刘春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结果,判决宣布支持天津腾讯诉讼请求。这是继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初审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之后,此劳动争议纠纷案的第三次在法庭上进行公开审理。
判决书显示,天津腾讯向法院提出了两个诉求;一是,刘春宁与天津腾讯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而是立案诉讼费由刘春宁承担。
据悉,刘春宁历任腾讯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拍拍网总经理,离职前担任的职务是在线视频部总经理。2013年7月,刘春宁从腾讯离职,同年8月入职阿里担任副总裁,分管数字娱乐事业部,并兼任阿里影业执行董事。
2015年,天津腾讯因原公司员工刘春宁离职后加入竞争公司阿里巴巴,以刘春宁违反此前双方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为由将刘春宁告上法庭,要求刘春宁依据双方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退还所有的限制性股票收益。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初审判决,刘春宁赔付天津腾讯3千多万元人民币。
刘春宁不服初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判决,驳回腾讯起诉。
当时腾讯表示,将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继续追讨刘春宁的股权所得,最终把刘春宁从深圳告到北京。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立案审理,认为刘春宁违反了《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并给出了三点理由: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有效;刘春宁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入职阿里巴巴相关公司前通知天津腾讯公司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刘春宁主张其没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未就《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产生诉争前,刘春宁已获得了限制性股票收益3千多万港币,而该项收益的性质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兼具包括竞业限制补偿在内的多种属性,且在数额上远高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定标准。因此,驳回刘春宁所持天津腾讯公司未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先的辩称。
最终判定,刘春宁与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